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841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1民初13841号
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541681L,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幢209B室。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518898F,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钱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光公司)诉被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日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日臣公司向隆光公司支付货款127793.7元并承担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日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隆光公司与日臣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494000元。合同签订后隆光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日臣公司交付了货物,截止2017年10月8日,日臣公司尚结欠货款、利息及逾期罚息185364.55元。另根据隆光公司与日臣公司签订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隆光公司认为该协议无效,日臣公司仍应支付30000元。另根据双方之间的结算单,有两个序号批次漏记,金额为51888.86元,要求日臣公司一并给付。现隆光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隆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日臣公司辩称,一、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结算审定,隆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可结算金额533100元,日臣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发票,且审定时包含了隆光公司诉状中所称的两个批次。二、日臣公司已支付448700元,因隆光公司延误交货,同意扣除30000元,故日臣公司尚结欠隆光公司54400元(包含26655元的质保金)。三、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隆光公司延误送货多时,造成日臣公司巨大损失,30000元违约金已是日臣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四、隆光公司利息的起算金额及起算点都不对。五、隆光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隆光公司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合格证及产品复试报告,日臣公司要求隆光公司出现质量问题的铝板进行整改修复。案件审理过程中,日臣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隆光公司对其供应的开裂的铝板进行修理整改,本案的反诉费用由隆光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隆光公司与日臣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该采购合同载明“买方: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卖方: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条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二条、本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为含税开票价格(包括运输费用在内)。第三条、运输与包装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三日内,第一批货物送到施工现场,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现场龙骨架完成后五日内货物到工地),十月二十日前材料全部供货结束,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丢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第四条、货物验收标准:按双方确认封样之样品或符合双方确认之技术标准,2、如果在货物交接检验中发现因卖方原因造成的毁损或合同规定不符之外,卖方应立即更换或补发货物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卖方承担,造成的延期赶工费用由卖方承担。3、卖方必须所供产品向买方出具检测复试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第五条、付款方式1、保证产品质量,按时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强建明)签字确认后方为认可(仅限数量)2、货款结算方式:预付总货款的20%作为定金,供货至一半到场后付至总货款的40%,外装饰工程完工后付至总货款的70%,除质保金其余材料款在春节前付至总货款的95%,留5%质保金一年后结清(支付方式为50%承兑)3、买方可拒收与双方约定不符的货物。第六条、违约责任……注:合同附件(铝单板加工技术要求、料单和送货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经签字盖章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双方在主合同后又附了“铝单板加工技术要求1、铝单板采用新国标2.5MM厚单层铝板(实厚2.35MM,常发铝材),基材材质为1100-HL4(三涂三烤,表面经喷漆固化处理后状态为H44)铝板可视表面上海立邦氟碳喷漆,涂膜平均厚度……8、如批量加工的铝板不能达到样板质量要求,施工现场一律不收货。9、卖方必须指派技术负责人现场跟踪指导。”后隆光公司陆续发货给日臣公司。
另查明:隆光公司与日臣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结算审定,隆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平认可结算金额533100元。
再查明:2017年1月12日日臣公司与隆光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一份,该和解协议载明“一、甲方承担铝板延误交货造成的施工班组赶工费用。二、乙方铝板延误交货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0元。三、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合计30000元)由甲方在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双方的货款确认以甲方稽核部确认项目结算单为结算依据。”
以上事实,有隆光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及附件、送货单、和解协议、交货明细表,日臣公司提供的结算审定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隆光公司与日臣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331000元,一致同意扣除30000元违约金,现日臣公司已支付448700元,故日臣公司尚结欠隆光公司货款54400元。隆光公司认为和解协议系不平等签订,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隆光公司又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结算单,有两个序号批次漏记,金额为51888.86元,要求日臣公司一并给付。根据双方的审定单,隆光公司主张的漏记的两批次的货款已计算进工程总造价5331000元中,故现隆光公司要求日臣公司将漏记的两批次的货款一并给付,本院不予支持。
日臣公司在本案中虽提起反诉,但日臣公司的反诉请求系是对隆光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不能认定为反诉。日臣公司又要求对隆光公司供应的铝板进行质量鉴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附件第八条的约定“如批量加工的铝板不能达到样板质量要求,施工现场一律不收货”,若日臣公司认为隆光公司提供的铝板不能达到质量要求,完全可以不收货。现日臣公司在隆光公司供货达三、四年后又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及要求质量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隆光公司主张根据双方采购合同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除质保金其余材料在春节前付至总货款的95%”,故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双方采购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除质保金其余材料在春节前付至总货款的95%”,同时还约定留5%的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故货款27745元(54400元-26655元质保金(533100*0.5%)=27745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计算,质保金26655元的利息应从2016年2月18日开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隆光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44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745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6655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4元,财产保全费1447元,合计3451元(原告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39元,被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阴隆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剑波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