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恢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安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根据财产调查情况,对被执行人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路××号××幢××号(施工编号x#x)、x幢x号(施工编号x#x)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林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