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69号
申请人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安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赛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
审判长时坚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