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民终4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经济开发区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3115U。
法定代表人:黄全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三林,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黄岗岭村(卢建平房屋)。
法定代表人:郁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圣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标书费损失5万元及史三林的劳务工资损失6000元,合计5600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的损失赔偿部分认定不全面。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史三林是久圣公司正式员工的证据,以及未能提供因从事涉案招标投标活动所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证据,并对上诉人主张的劳务工资不予支持的问题。事实上,史三林始终代表久圣公司的招投标的主要参于者,(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聘用企业为久圣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至;2020年04月14日),完全具备代表公司参加投标活动,多次参加被上诉人的工程项目地的现场勘察,图纸是史三林到上诉人公司领取,被上诉人多次也通知史三林到公司所在地参加各种说明会等来回的车旅费和人工精力支出,该精力支出是被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完全可以折合成费用由被上诉人赔偿;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标书制作费用5万元不予支持的决定的问题。上诉人认为作为建筑企业是具备编著标书的相应能力的,但是一个建筑企业在同时间内,多地多家投标的情况下,不是一、二个技术人员能做到的,至少需要四个以上相应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协作,才能完成一家或-个投标过程,必须要专业技术人员精细的分析汇总,包括油漆分部工程需要分析汇总,原有在建工程也需要多名相关技术人员常驻工地。)一家建筑公司要同时进行多家投标,在特殊情况下,临时请其它技术团队帮助制作标书,按照常识建筑企业可以把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人去完成,这完全合理合法,退一万步说,假使投标的一切准备工作都是由上诉人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完成(包括图纸打印费等),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标书制作等费用不予支持,有失公正。
被上诉人桃源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久圣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桃源公司赔偿久圣公司晒图、标书、劳务工资、保证金利息等损失75994元;2.桃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桃源公司因其旅游度假村分散式酒店建设需要欲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发包,久圣公司工作人员史三林自2017年2月起即与桃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桃源公司通过邮件等方式向久圣公司发送招标文件及图纸。2017年3月24日,桃源公司向各投标单位发送书面招标邀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各投标单位:溧阳市戴埠镇黄岗岭村一号地块(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度假村分散式酒店)工程,是溧阳市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我公司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经研究,决定邀请贵单位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工程名称: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度假村分散式酒店工程。2.工程地址:溧阳市戴埠镇黄岗岭村一号地块。3.工程建筑面积:7863㎡。4.为了保证招投标工程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前向招标单位即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投标诚意金50万元(招标单位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盛世华城支行,账号:5040********)。5.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6.中标单位三日内未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则视作悔约,其中标无效,诚意金不予退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后三日内,招标单位全额无息退还投标诚意金。7.招标单位于开标后三内将投标诚意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未中标单位。8.各投保单位请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10时到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参加标前会议。9.在标前会议上,由招标方向投标方发放工程施工图纸一套,投标方支付图纸押金2000元,待投标时完好归还招标方,当即退还押金。”
2017年3月28日,久圣公司向桃源公司交纳施工图纸押金2000元,桃源公司向久圣公司开具收据。2017年4月17日,久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桃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
2017年4月18日,久圣公司与其他五家投标单位(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桃源公司组织的开标会议,当时未确定中标单位。2017年5月19日,桃源公司工作人员向久圣公司发送短信,告知久圣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将中标文件送至桃源公司办公室,并言明当场开标确定。桃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将招标保证金50万元退还久圣公司。2017年5月25日,桃源公司工作人员向久圣公司发送短信,告知原定于2017年5月26日开标因故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7年7月15日,桃源公司工作人员向久圣公司发送短信,告知久圣公司经过市场反复咨询比价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与久圣公司合作。最后桃源公司确定由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涉案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桃源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久圣公司、桃源公司庭审陈述以及提供的短信记录截图等证据,久圣公司工作人员自2017年2月份起即与桃源公司工作人员就招投标事宜进行沟通,桃源公司并向久圣公司发送相关的图纸等资料,后桃源公司向包括久圣公司在内的六家单位发送招标邀请通知书,目的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溧阳桃源仙境旅游度假村分散式酒店工程的施工单位。久圣公司并为招投标的参加实施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但桃源公司后无故取消正在进行中的招投标工作,并确定参加投标活动之外的单位为施工单位,桃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久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桃源公司主张的怀疑久圣公司工作人员与桃源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串通的嫌疑,根据桃源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情形,且桃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桃源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久圣公司损失金额的确定。对久圣公司主张的图纸及标书打印费用6502元,部分费用虽产生在招标邀请通知书正式发出之前,但从短信记录可以看出久圣公司、桃源公司之前关于招投标的沟通从2017年2月即开始,且桃源公司工作人员也曾向久圣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招标文件及图纸等,上述费用的产生明显是久圣公司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支出,故对久圣公司主张的图纸及标书打印费用6502元,依法予以支持。对久圣公司主张的标书制作费用5万元,久圣公司系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专业企业,应具备编著标书的相应能力,且久圣公司提供的案外自然人出具的收据,无相应的实际支付凭证佐证,故对久圣公司主张的标书制作费用不予支持。对久圣公司主张的史三林劳务工资,因久圣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史三林系久圣公司正式员工的相应证据,且未能提供史三林因从事涉案招投标活动所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证据,故对久圣公司主张的史三林劳务工资不予支持。对久圣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利息损失,招标邀请通知书虽载明投标诚意金全额无息退还,但该承诺仅适用于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确认中标单位的情形,本案桃源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桃源公司应赔偿久圣公司保证金利息损失。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久圣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桃源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桃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退还,故认定保证金利息损失为2204.79元(以保证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综上,桃源公司应赔偿久圣公司损失共计8706.79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一、桃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久圣公司损失8706.79元;二、驳回久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久圣公司负担1500元,桃源公司负担200元。
二审中,上诉人久圣公司提供证据如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关于司法鉴定的说明、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各一份。上诉人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评估申请。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跟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司法评估申请要求对本案投标、报价费用进行司法评估鉴定,这个和一审的诉讼请求是不一致的。本案案由是缔约过失,上诉人应当对其产生的损失提供证据,在一审中对于损失已经进行了明确,包括项目和金额,其中有编制图表文件的费用、史三林劳务费等,现在要求对本案投标费用进行鉴定,属于变更了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桃源公司二审补充提交一份电话录音文字整理,作为补强证据。该份电话录音是被上诉人总经理陈中南于2017年5月22日和项目经理蒋阿富的电话通话录音,蒋阿富在电话中明确不建议除上诉人以外的人员来承接公司的项目,这个和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证据相符合,是因为蒋阿富和上诉人公司的史三林进行串标,所以被上诉人才取消了本次招标合同。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次缔约中不存在过失,和原判决中认定的情况不符。
久圣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这个至少要在一审庭审中提出,蒋阿富与我的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说了好多次,这个由法庭来定论。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过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桃源公司是否存在缔约过失;久圣公司要求桃源公司承担未招标导致的标书损失5万元以及史三林的劳务工资损失6000元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桃源公司为其公司项下项目溧阳市戴埠镇黄岗岭村一号地块对外招投标,采用公开、透明的邀标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流程。但桃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发现本公司内部负责招标工作的员工与久圣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当交往关系,桃源公司考虑可能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取消本次招投标活动,并将所有的保证金及时全部予以退还。桃源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行为,桃源公司对取消本次招投标活动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久圣公司认为桃源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由于桃源公司对本案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因此,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桃源公司赔偿久圣公司损失8706.79元不再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王 佳
审 判 员 周韵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 璜
书 记 员 夏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