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溧民初字第01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北大街379号
被告溧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伟
代理审判员 王 驰
人民陪审员 史 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