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5500850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梅龙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1698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
法定代表人:郭孝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2A幢12楼。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金额16541617元的工程款发票;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1-5#厂房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石羊公司、庆华公司、潘森共同负担7808元。因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被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808元。二、申请人撤回了对于被执行人提供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1-5#厂房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执行申请。三、对于被执行人向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提供金额16541617元的工程款发票的执行申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意见。
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