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恢7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
法定代表人:郭孝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梅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辉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苏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驳回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5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