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496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赛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16988。
法定代表人:郭孝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友军
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