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润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521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江苏润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3814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社区润发路**。
法定代表人:朱存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亮,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锦,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
法定代表人:韩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16988,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章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孝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经协商同意先自行协商解决纷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同意先自行协商解决纷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慧君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人民陪审员  吕晋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