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259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9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羊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0731368.3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被告石羊公司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石羊公司承建南瑞集团江宁基地成品油库工程。2016年1月15日,其与石羊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书》,石羊公司将上述工程给其承包,总价28183200元,并授权其为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对外以石羊公司法定代表人助理的身份从事工作,石羊公司仅负责收取管理费,其他概不负责。协议签订后,其根据约定交纳200000元保证金,并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石羊公司不按约及时付款,并违约向他人超额付款,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其尽管完成了绝大部分工程,仍被迫于2017年10月离场。后其多次要求与二被告结算,二被告均不予理睬。据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最终工程造价尚在审计中。其认为,其系挂靠石羊公司,借用石羊公司资质施工,有权获得工程款。截至2018年5月,被告南瑞公司已向石羊公司支付工程款21236596.36元,石羊公司仅向其支付1076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石羊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其中标后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其不欠***工程款。案涉工程款实际审定价格为26373869.34元,但其已向***支付30791090.15元,且仍有部分已付款未计入,故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瑞公司辩称,其经过招标,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石羊公司施工,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得转包、分包,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其已严格按约支付工程款至审定价的95%,剩余5%质保金尚未到期,故其不欠石羊公司工程款。综上,要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判断,原告***与被告石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在石羊公司中标并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后,***也无证据证实其参与投标,故***与石羊公司之间应系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该事实亦为(2017)苏0115民初15874号民事判决查明。***基于挂靠关系提起诉讼,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