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1852号
申请人:常州市新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北港街道水利农机站内。
法定代表人:吴林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飞,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801/802。
法定代表人:钱小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新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72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72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董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