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破申1号
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庄村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荆川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2016年9月30日,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戚建公司)以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万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万嘉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副本及通知书,通知其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万嘉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并自愿放弃异议期。
本院查明:2014年9月18日,万嘉公司与戚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由发包方万嘉公司与承包方戚建公司就上书房五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戚建公司认为万嘉公司对拖欠其工程款等到期债务19301886.80元已无力清偿,据此向本院申请对万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万嘉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嘉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万嘉公司拖欠戚建公司19301886.80元等债务未予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戚建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万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万嘉公司已明确表示对戚建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没有异议,并自愿放弃异议期。被申请人万嘉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