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苏0404破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苏0404破3号
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庄村委周家村197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荆川东路22-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辖区范围内,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的顺利推进,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同日指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