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枫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戴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春,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庄村委周家村197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清,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4民终5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扬飞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刘敬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