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庄村委周家村197号。
法定代表人:许元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枫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戴美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卓联新动力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04执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包 康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多
书 记 员 沈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