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352号
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