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现服刑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第六师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798891.00元,已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为3479889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分别向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31日、2023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华夏银行账户资金57236.23元,本院发起扣划后,该行反馈该��款项系被执行人交纳的单位人民币信用证活期保证金,属于不予扣划的范围;发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查阅查询资料,表示不主张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0份保单信息,经核实,投保人大部分为他人,属于不能强制退保的情形,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也已被其他法院强制退保。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分别有车牌号×××、×××、×××、×××号的四辆车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手续,因无实际控制线索,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3.本院先后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栋×××层办公×××、×××、×××、×××、×××、×××、×××、×××、×××、×××、×××、×××、×××、×××、×××、×××、×××、×××、×××、×××、×××、×××、×××、×××、×××、×××室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核实,上述房产已另案被多次查封,且有抵押,本院已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湖北省黄冈市×××幢×××号房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团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该房产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暂不主张处置该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信息。
4.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阿拉山口陆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第三人发出到期债权通知书,经核实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
5.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6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9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提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