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