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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