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6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5853478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二环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705043,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常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6400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