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70504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3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64461.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