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恒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恒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龙口市恒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龙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