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1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E33-E3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1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2.4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