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20号
原告: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E33-E3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前保全费3,760元,由原告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