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151号
申请人: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E33-E3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合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648,002.4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2.4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