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小平与被上诉人某某、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辖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翟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生。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
原审被告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2号(六合区瓜埠镇境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南台巷11号1幢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雨商初字第340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申请,已被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裁字第460-09号决定书驳回,故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姜家营33-1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小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