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448号
申请人:王**,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907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侗井牧龙。
法定代表人:谈永国。
被申请人二: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3130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信根。
被申请人:**还,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
原告王**诉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要求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名下的财产73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自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