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商初字第83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建一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杨新路274号。
负责人***。
被告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大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开发区凤凰东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建一公司、大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