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45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凰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大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