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03民初3050号
原告:昆明迈克西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白龙路1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能、金怡岑,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啃三村五岭祠工业区4号之2。
法定代表人:杜晶晶。
原告昆明迈克西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怡岑、罗培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2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维护费及零件费25958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SKL207081001的光伏支架成型机《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0000元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两组设备:①光伏支架41×41成型机(包含放料架、整平机、伺服送料机、冲孔模具、成型机各一套);②光伏支架41×62成型机(包含放料架、整平机、伺服送料机、冲孔模具、成型机各一套)。同时约定了设备的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之间签《合同补充协议》,对货款的支付方式及发票的给付方式予以变更及确定。2017年11月20日被告将设备运抵原告的生产车间,并委派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对设备进行试生产。2018年1月29日,原告致《工作联系函》共向被告反映了15项问题,其中两项已由原告自行修复。2018年1月31日,被告回复《工作联系函》,对部分问题回复处理措施,但并未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实际有效地处置,导致生产废品率较高,设备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另,被告在设备上设置了密码,致使原告无法自行调试设备。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1、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提供机械设备的修复、重做、换货方案,并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机械设备问题处理事宜。2、如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将处理方案提交原告或者双方未能就机械设备问题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在期限届满后7日内,由被告无条件退还所有货款。如被告怠于返还所有货款,由此增加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至起诉前,被告未能有效处理机械设备问题,且设备至今未能通过验收。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购销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函》、《复函》、货款支付凭证、照片、《律师函》、邮寄单、电子邮件截图、发票、付款证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照片,无法确定照片中所涉设备系被告提供,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发票、付款证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因不能确定系因本案支付,关联性不予确认;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证据欲证明目的,本院待后进行综合评判。
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各自签章后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光伏支架41×41成型机一台,单价15万元,包含放料架、整平机、伺服送料机、冲孔模具、成型机各一套;2、光伏支架41×62成型机一台,单价15万元,包含放料架、整平机、伺服送料机、冲孔模具、成型机各一套;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场地布置图及环境要求,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含运费;交货时间为自收到定金之日起50日内;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30%,出厂前由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65%货款,设备到货后由双方共同调试验收,验收合格后被告开具全额货款17%增值税发票给原告,5%货款为质保金,在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即使支付货款,否则,被告可根据原告延期付款的期限同时延期交货,并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被告所提供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修复,重做及换货,被告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当设备交付后,30天内仍无法到达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被告应无条件退还所有货款;质保期为正常使用下免费保用一年;合同还对验收标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附加工图两张。2017年11月17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付款方式变更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30%,出厂前被告使用原告购买的光伏支架成型机生产U型钢样品寄给原告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支付45%货款后,被告安排发货到原告指定地点;设备到货后由被告安排技术人员组装,组装完成后由双方共同调试验收,验收合格原告支付20%货款,被告必须于2017年12月25日前开具全额货款17%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寄给原告,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告转款90000元;2017年11月17日转款135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设备。因设备使用问题,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被告提供的两台C型钢成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障率非常高,生产断断续续,无法通过验收,原告要求被告将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及完成时限于2018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函件形式回复。上述函件中对被告提供的两台C型钢成型机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罗列。2018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针对原告提供的C型钢出现的问题,解决措施如下:伺服送料机经常出现电气故障、成型机主控电器间歇性出现程序故障、切断设备油泵电机跳闸问题,被告于2018年3月10日前安排工程师去现场排查故障;成型机滚轮组损坏,经了解为原告公司员工操作不当,被告可提供新滚轮,适当收取成本;41成型机电机经常性跳闸已解决;皮带磨损属于易损件;校直机工作状态不稳定属于调试问题;切断刀跟位开关故障已安排快递新的配件更换;切断机构为最简单有效机构,无更好方式;刀模问题正在解决中。2018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因设备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向被告函告如下:1、请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提供设备的修复、重做、换货方案,并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机械设备问题处理事宜;2、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将处理方案提交原告或双方未能就机械设备问题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在期限届满后7日内,由被告无条件退还所有货款;如被告怠于退还所有货款,由此增加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律师函被告于2018年9月29日签收。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设备至今未能正常使用,故诉至法院主张其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根据双方工作联系函显示,截止2018年1月31日,被告所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现被告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其函复针对设备问题进行了修复,视为其放弃自己诉讼权利,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所提供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现被告所提供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即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请,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当设备交付后,30天内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被告应无条件退还所有货款”,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现双方合同因被告提供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货款,故对原告主张返还货款2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为修复设备支出的费用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发票及付款单据无法看出系为本案设备修复支付,故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为修复设备支付的损失,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昆明迈克西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迈克西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迈克西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4元本院减半收取2532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蒋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