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5512号之一
原告: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AXHP6C,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集中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安业银。
被告: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FFDG5W,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总部经济产业园102-03室。
责任人:***。
被告: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663557E,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路21号14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
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