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512号 申请人: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AXHP6C,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集中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安业银。 被告: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FFDG5W,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总部经济产业园102-03室。 责任人:***。 被告: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663557E,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路21号14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 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限额420000元,申请人已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4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淮安绿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