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44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扬州市维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663557E,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路21号14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849706967,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合计限额为3500000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凤凰支行10×××4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淮安分行14×××2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合计限额为3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