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恢869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
主要负责人:门成梅,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该分行风险控制部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150961.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734555.05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恢86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