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4执23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1、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执行人***对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华夏银行账户分别有余额1195.92元、1927.0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3、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7、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了已冻结的银行账户不要求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