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742号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桑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河海东路9-3-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桑麻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桑麻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州桑麻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