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15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扬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YBU6XXH,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4179T,地址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31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