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7792号
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道***立新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立根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乡槐南村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恒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平安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许郸。
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立根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恒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