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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7792号 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道***立新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立根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乡槐南村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恒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平安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许郸。 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立根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恒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