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5890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53XD,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4179T,地址无锡市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21G5XW49,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创业路20号1-33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与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13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50万元并赔偿逾期支付期间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52元(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44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本院,剩余3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64元由本院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正龙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13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