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569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6725709Q,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棠下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锦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KL8T2Q,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凤宾路苏宁天御广场10幢1**15层1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4179T,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XKDN75,地址宜兴市屺亭街道塘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锦山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13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锦山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6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无锡锦山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3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为4949元(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锦山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锦山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13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