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025号之一
原告:上海重浦机械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711室B区66号。
投资人:龙连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超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创业路20号1-3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天地休闲广场1-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重浦机械工程中心与被告扬州超松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重浦机械工程中心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重浦机械工程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重浦机械工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重浦机械工程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邹 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