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

8853某某与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85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石子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萧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无锡双龙艺术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3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贾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