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02执8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1年3月13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宇环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9)宁0502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68757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9276元未缴纳。经查,该案执行的款项与北京东方富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2018年11月19日,北京东方富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XXX朝阳分局立案侦查,该局在侦办过程中要求宸宇环保公司将通过北京东方富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融资款退至该局经侦支队指定账户,现宸宇环保公司已将涉案款转至北京市XXX朝阳分局指定账户,案件正在办理中。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宁0502执806号案件的执行。
待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