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

闫某某与吴某某、冀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2655号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鄄城县。
被告:冀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鄄城县。
被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道,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通州市,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冀某某、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冀某某、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车文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