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097号
申请人:***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磨溪乡磨溪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9B8T82Q。
法定代表人:徐存浪。
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玉尧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342P。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
被申请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848E。
法定代表人:张**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6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限额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