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5558号
原告: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5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42595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8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