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67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巷6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