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67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巷6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