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2执12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楸,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平湖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CWE8L7M。 法定代表人:**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于2023年7月29日作出的(2023)浙048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另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执行人平湖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中已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平湖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欠款金额912023.08元、截止2024年1月31日的利息为54937.14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执行款989409.22元,直接支付到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2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