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4188号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7018195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