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玄执字第10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名下有苏A×××××轿车一辆,本院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机械公司发出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机械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送达之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石顺光
执行员周林
执行员*礼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