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
市厚载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1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南京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南京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决定将南京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鉴于破产审查期间较长且不确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俊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